市醫保生育準備材料 政策
生育報銷(津貼)需提供的資料:
1診斷證明書原件(醫院蓋章)
2生育住院費用收據原件(必須是醫保收據、醫院蓋章)
3生育出院費用明細(醫院蓋章)
4生育出院記錄(難產需提供分娩記錄、醫院蓋章)
5生育證原件、復印件(非石家莊市的生育證需提供戶口本原件、復印件)
6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復印件
7填寫《個人待遇審核表》
8《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件復印件(打算生二胎,暫時不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不需要準備此項。
注:女職工生育后當月月底送來材料。
如果是第二胎需準備“再生育子女誠信申請審核表復印件(復印件上蓋章)”非城鎮戶口需提供雙方戶口本原件、復印件(包括戶主頁復印件)
終止妊娠者需提供的資料:
1診斷證明書原件一份
2醫療費用收據原件(必須是醫保收據)
3《石家莊市市區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審核表一份》
4相關病歷原件、復印件
5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及戶口本原件、復印件
6《石家莊市市區職工醫療費申報明細表》
石家莊市生育待遇及標準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從參保繳費的次月開始享受下列生育保險待遇:
(一)生育醫療費;
(二)計劃生育手術及并發癥醫療費;
(三)生育津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按08%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女職工產假及職工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由用人單位發放工資改為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
本辦法實施后參保的,按08%費率標準繳費的用人單位的參保人員,連續繳費滿十個月(不含補繳時間)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貼待遇;連續繳費不滿十個月生育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貼,按原渠道自行解決。本辦法實施前參保的,按08%費率標準繳費的用人單位的參保人員,連續繳費不滿十個月生育的,按原規定執行。
按04%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女職工產假及職工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產假及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工資由原渠道支付。職工配偶生育及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領取生育津貼期間,生育保險關系轉移到其他統籌地區或職工死亡的,生育保險關系自行終止,從次月起停發生育津貼;職工終止生育保險關系的,從次月起停發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除以30乘休假天數計算,由市醫保中心逐月撥付至用人單位,全額支付給本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條發放生育津貼的天數為:
(一)懷孕不滿2個月終止妊娠的20天;
(二)懷孕滿2個月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30天;
(三)懷孕滿4個月不滿6個月終止妊娠的42天;
(四)懷孕滿6個月以上分娩或終止妊娠的98天(其中分娩前休假15天);
(五)難產(胎頭吸引、產鉗助產)或剖宮產的增加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七)已婚婦女24周歲及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45天;
(八)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2天;
(九)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劑的3天;
(十)施行輸精管結扎的7天;
(十一)施行輸卵管結扎的21天;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女職工生育時嬰兒死亡的,不享受晚育增加產假的生育津貼。
第二十四條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定額報銷,標準分別為:
(一)正常生產2000元;
(二)難產2500元;
(三)剖宮產3500元;
(四)懷孕6個月以上終止妊娠800元;
(五)懷孕滿4個月不滿6個月終止妊娠600元;
(六)懷孕滿2個月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400元;
(七)懷孕不滿2個月終止妊娠120元。
第二十五條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實行限額報銷,限額報銷標準分別為:
(一)每例宮腔內節育器情況檢查,按定點醫療機構級別確定,三級10元,二級9元,一級及以下8元;
(二)每例放置(取出)宮腔內節育器術,按定點醫療機構級別確定,三級40元,二級36元,一級及以下32元;
(三)每例皮下埋植(取出)術,100元;
(四)單獨行輸精管結扎術,每例300元;
(五)單獨行輸卵管結扎術,每例2000元;
(六)每例輸精(卵)管復通術,3500元;
(七)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每年3000元。
本辦法實施前的計劃生育手術及并發癥醫療費,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條職工配偶生育、終止妊娠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實行限額報銷,標準為本辦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規定標準的50%。
第二十七條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一)治療不孕癥、早孕反應及保胎的;
(二)因犯罪、酗酒、自傷、他傷造成妊娠終止的;
(三)屬于新生嬰兒的;
(四)因醫療事故所致的;
(五)未采取長效避孕措施終止妊娠的;
(六)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
(七)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的;
(八)未經批準自行恢復生育手術的;
(九)治療生育并發癥及合并癥的;
(十)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及收費標準目錄規定項目的;
(十一)其他應當由個人負擔的。
第二十八條女職工治療分娩期并發癥(子宮破裂、羊水栓塞、產后出血)及生育期間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基本醫保有關規定支付。
關于生育保險政策調整的通知
各參保單位:
根據石人社字(2014)85號文件通知,對自2014年12月24日以后發生生育、流產報銷政策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政策調整內容
1、 調整流產享受生育津貼天數及定額報銷標準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400元;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800元。
2、增加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獎勵產假30天。
3、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同時采取放置宮內節育器的增加休息2天;施行輸卵管結扎的增加休息10天。
二、報銷申報要求
2014年12月24日以后持一胎生育證生育的參保人員準備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應先領證后報銷,對無《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應在《生育保險待遇審核表》職工意見欄注明“產假期間不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014年未申報的生育醫療費務于2015年2月征繳期申報。
生育保險醫審科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